護照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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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台北--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3F 02-3432888
台中--台中市民權路216號9樓 04-2222799
高雄--高雄市中正四路253號5樓 07-2110605
花蓮--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F 038-331023
收件時間: 週一至週五,8:30AM-17:00PM
工作天數: 4~5天
準備文件: 1. 申請書一式二聯一份
2. 國民身份證正反影本兩份,黏貼於申請書上
3. 彩色照片二張
4. 國民身份證正本(驗畢退還)※PS.14歲以下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一份。
5. 護照規費:1200元 (依最新公佈費用為準)
6. 其它文件:未成年子女應附父母親或監護人同意書。並須貼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影本。 (男性第一次辦要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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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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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有效期:指在某個效期之內您必須進入該國,否則這個簽證就失效了。
可停留效期:每個國家訂定的停留效期都不一樣,一般給一個月,就是從入境那天開始算起,可在其國家停留一個月。某些人申請同一國家簽證但是需要較長的停留時間就須要準備多一點證明文件跟費用,還有一些國家是由海關來決定,但是無論你的簽證可停留效期是多久,海關還是握有最後的決定權。
申根簽證:歐洲共有十個國家: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義大利、希臘,只要您申請這十個國家裡任何一國的簽證,您就可以進出其他九個國家,但是要注意,進出時如果要到其他非申根國家,還是需要申請簽證。至於十個國家裡面到底該申請那一國呢?一般都是申請第一個進入或停留最久的國家。
※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外國簽證護照條例
中華民八十八年六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一二四三六0號總統令制訂公布
第一條: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第二條: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第三條: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簽證入境中華民國。但外交部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
第四條: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辦理。
第五條: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停留簽證。
四、居留簽證。
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及入境次數,由外交部定之。
第六條: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中華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中華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中華民國所參加之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華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第七條: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 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中華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各國際組織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職員因公來中華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中華民國政府邀請來華者及其眷屬。
五、應中華民國政府邀請或對中華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第八條: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者。
第九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者。
第十條:外國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發簽證: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曾有犯罪紀錄或曾經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中華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中華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中華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足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九、有其他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中華民國目的者。
十、足證有危害中華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第十一條: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得撤銷或註銷簽證:
一、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 動者。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中華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第十二條: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其他各類簽證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減免外,均應徵收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外交部定之。
第十三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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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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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二、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許可證副本。
三、在國外遺失護照,返國後申請補發,免向警察機關報案,應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四、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向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五、注意事項: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三年為限。
遺失補發之護照,倘於有效期間再度遺失,於申請補發時,將延長審核時間,並縮短其效期為三年以下。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四十八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如已經主管機關通報國內外,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三年,則發給三年效期之護照。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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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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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五十九防字第八六七八號令核准,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九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三八六七二三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台六十一防字第一一八二三號令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五0三五0八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台六十八防字第九三八九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廿九日內攻部台內役字第三八九八三號函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台八十內一四四四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八九八0六九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七內字第三二0三0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87)內役字第八七八六七一八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申請出境,依本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境,係指離開臺灣地區。
第四條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境管局辦理,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讀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
第六條: 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翌日起算。
第七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役男申請出境,由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但在學役男且經核准緩徵者,由境管局依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
前項未在役男因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由船東出具保證書,且經轄區漁會證明後提出申請;因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輪機、電訊、漁撈、加工、製造或冷凍等專業訓練,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由主辦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前項遠洋作業漁船,係指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或經漁政機關核准從事對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
第八條: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須延期返國者,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申請延期返國期限逾二個月者,應核轉內政部辦理。
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得檢附經驗證在學證明,向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返國,每次不得逾三年;其就學年齡、返國停留期限與延期出境,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駐香港或澳門人員之子女享用之。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無法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至列入徵集梯次時返國。
第九條: 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
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者。
歸國僑民及僑生,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者。
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經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得同意出境,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役男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或該管中央主管機關函送境管局辦理。
第十條: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或役齡前出境在外就學返國逾定停留期限者,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前項役男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應繳附之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中、外文本均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駐香港、澳門機構、經政府授權機構或受政府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十二條: 役男依第四條申請出境或第五條申請再出境者,其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並應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未經內政部核准,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第十三條: 各相關機關、學校,對申請出境之役男,依下列規定配合配理:
一、外交部:於核發護照時,末頁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二、境管局:對役男申請入出境,符合規定者,發給入出境許可,役別欄載明「役男」,護照末頁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
每月列印「役男入出境動態資料通報名冊」分送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對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申請再出境案件,通知核准機關重行審核。
三、學校:在學緩徵役男因畢業或開除、退學或休學等中途離校者,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於三十日內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通知其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其緩徵。
四、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未依規定造送「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通知學校應於一個月內補辦完畢。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學校造送之「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或境管局之通知,對逾期未歸役男,對其徵處通報人催告一次。
經催告仍未返服役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六、鄉(鎮、市、區)公所:役男出境及其出境後之入境,戶籍未依規定辦理,致無法辦理徵兵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事實者,移送法辦。
第十四條: 在臺原有戶籍並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 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
第十五條: 役男出境後其護照效期屆滿,未經內政部核准,不得辦理換領新護照。
第十六條: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份或全部役男出境。
第十七條 :依法免役、禁役者或已訓、待訓之國民兵或不屬年度常備兵徵集對象或尚未具兵役義務者,得依相關證明,逕行辦理一般出入境手續,不受本辦法限制。
第十八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己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屆役齡後返國申請再出境者,其應檢附經驗證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不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定相關表冊格式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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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駕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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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須知:若你打算到當地租車或買車駕駛,必須事先申請國際駕照。不過,有些國家不承認我國國際駕照。國際駕照的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申請當日即可取得。申請者可同時持有小客車和機車的駕照在一本國際駕照上,申請費用相同。
申請單位:
台北市 (02)8314155 (02)7630155
台北縣 (02)6884366
新竹 (03)5982051
台中 (04)6912011
嘉義 (05)2770150
高雄 (07)3613160
申請辦法:(必備文件)
護照正本
駕照
身分證
二吋照片兩張
申請費 2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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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生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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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Student Identity
Card(ISIC)是唯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認可的國際通用學生証件。
持ISIC卡者可享多項優惠與折扣:
可在台灣購買國際學生青年優惠機票、火車票
可獲得博物館、美術館門票以及購物等之折扣優惠
可利用24小時待命之國際學生救援協詢專線
參與國際組織
申請辦法:【 必備文件】
申請表格
二吋照片一張
護照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學生証件或國外入學許可影本
申請費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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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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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 |
國名 |
電壓 |
插座別 |
| 亞洲 |
韓國 |
100 |
(A)(C)(E) |
| 日本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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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 |
200 |
(D)(F) |
| 中國 |
220 |
(A)(C)(D)(E)(F) |
| 菲律賓 |
220 |
(A)(C)(E) |
| 泰國 |
220 |
(C)(D) |
| 新加坡 |
230 |
(B)(C)(D) |
| 印度 |
230 |
(B)(C) |
| 紐澳 |
澳洲 |
240 |
(E) |
| 紐西蘭 |
230 |
(E) |
| 歐洲 |
英國 |
240 |
(D) |
| 法國 |
220 |
(D) |
| 義大利 |
220 |
(C) |
| 西班牙 |
220 |
(A)(C) |
| 希臘 |
220 |
(C) |
| 瑞典 |
120,127,220 |
(C) |
| 奧地利 |
220 |
(C) |
| 德國 |
220 |
(C) |
| 荷蘭 |
220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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